日前,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获悉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公告,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。公告明确,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所得税减免优惠,我市企业可及时办理。
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享受个税减免的相关条件和优惠幅度。
(相关资料图)
小微企业
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小微企业,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个体工商户
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,均可享受减免优惠,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,享受政策时无须进行备案,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,即可享受。
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。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。
需要注意
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,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。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,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,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,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,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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